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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帅航户外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纪霓、崔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6-01-28 21:28:05 点击量:

  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纪霓、崔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